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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如何才能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发布者:网络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2-12-19 11:05:23 浏览次数:

债权转让

 

法言俗语

以案释法

法官说法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债权转让时受让人取得

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受让人立即就能获得从权利)

 

法言俗语

在日常的债权转让过程中,受让或者购买债权的一方一般都想确保债权能够实现,一些有担保的债权的实现概率肯定会大很多,因此,在受让或者购买有担保的债权时,要注意相关担保权利的一并取得和实现。也就是说,在债权转让这一民事法律行为中,受让人不仅可以取得债权人让与的债权,还可以取得与该让与债权所相关的从权利,如担保物权等,并且按照该规定,即使该从权利没有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受让人依然可以取得该从权利,这非常有利于新债权人实现该从权利。但是,受让人取得从权利有一个前提条件,即该相关的从权利并不是专属于原债权人的。

以案释法

小张向某酒水批发商人王某赊购酒水,购货款为3000元,小张为王某书写欠条一份,双方约定一年后还款,同时小张将自己一块价值4000元的西铁城手表交给王某,以此作为质押物。半年之后,王某向甲电动车销售公司购买价值3500元电动车一辆,王某付给甲电动车销售公司500元现金,剩余3000元用王某对小张享有的债权抵顶,王某与甲电动车销售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王某将对小张享有的3000元债权转让给甲电动车销售公司,签订协议当天,王某通过EMS给小张邮寄了一份“债权转让通知书”,物流信息显示一天后小张收到了该债权转让通知书。一年过去了,小张并未如约还款,在甲电动车销售公司向小张多次追要无果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并申请对小张质押给王某的西铁城手表变现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该案中,王某对小张享有的是金钱债权,该债权符合债权转让的情形,可以转让,同时小张将手表交给王某的行为是一种质押行为,质押是担保物权的一种,该担保物权从属于王某对小张享有的债权,王某将自己对小张享有的合法债权转让给甲电动车销售公司后及时通知到了小张,该债权转让行为对小张依法发生效力,虽然王某与甲电动车销售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中并未约定将该债权的从权利即担保物权一起转让给甲电动车销售公司,也未将质物手表交给甲电动车销售公司占有,但是根据《民法典》第547条的规定,该担保物权同时转让给了甲电动车销售公司,在小张未能按时向甲电动车销售公司还款的情况下,甲电动车销售公司有权对小张提供的质押物西铁城手表的变卖价款优先受偿。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547条第2款规定:“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这一条款是《民法典》的新增内容,对债权受让人实现相应的担保权利非常有利。债权的从权利主要指什么?主要是担保权利。比如,担保合同是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借款合同的债权转让给了受让人,受让人不但取得了要求债务人归还本金利息等借款合同上约定的权利,也同时取得了担保合同上规定的权利,抵押权、质权等。也就是说,根据该规定,债权受让人在受让债权的同时马上得到抵押权、质权。即使抵押登记没有变更,还是原债权人的名字,也不影响债权受让人到法院申请执行。如果是质押,那么即使质物还没来得及转移占有,还在原债权人手里,按照该规定,质物未转移占有也不影响质权的实现,从债权转让时起,从权利同时转移,债权受让人可以立即申请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或质物,并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这对债权受让人实现债权和担保物权等非常有利。

 

《民法典》条文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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