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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丨云南高院发布2021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者:网络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2-07-15 16:44:43 浏览次数:


  7月6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2021年云南法院行政审判白皮书及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据悉,发布这些典型案例旨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权,同时展示全省法院为推动法治云南建设作出的努力。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既有传统类型行政案件如行政补偿、行政赔偿、工伤认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等,又有新类型行政案件如行政允诺、特许经营许可等,案件类型丰富,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十大典型案例
  一、临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诉临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案
  【案情摘要】戴某鹏系临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下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19年接受单位指派参加脱贫攻坚住房安全保障工作期间发生左侧大面积脑梗死、脑疝、昏迷休克。2019年9月3日8时40分送医治疗,9月4日23时20分经医院专家组确诊,戴某鹏已达临床脑死亡标准,确认脑死亡。其家属得知病情后,要求进行器官捐献。医院报经批准后继续对戴某鹏相关器官做维护处理,直至手术完毕器官捐献完成后,出具证明宣告戴某鹏9月6日15时28分死亡。市住建局向临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申请认定戴某鹏为工伤,市人社局依据死亡证明载明时间,以不符合“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要件为由,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市住建局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上载明的死亡时间已经超过抢救时间48小时,但该死亡时间的确定是为了保证器官活性以完成器官捐献,并非基于戴某鹏生命体征的自然平稳消失。器官捐献是护佑生命、无私奉献的善举,是社会文明的体现,值得褒扬和鼓励。市人社局未考虑维护捐献器官活性的因素,仅依据死亡证明载明的时间机械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不当,故判决予以撤销并责令重新作出决定。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工伤认定中人体器官捐献情形下自然人死亡时间的认定问题。人体器官捐献所耽误的时间,在认定死亡时间时应予扣除。死者生前积极投身脱贫攻坚,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去世。死者家属延续了无私奉献、回报社会的价值追求,决定捐献死者器官。人体器官捐献是拯救他人生命的高尚行为,应予充分肯定。本案对督促行政机关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指导意义。
  二、云南滇约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诉隆阳区道路运输管理局不履行行政许可职责案
  【案情摘要】云南滇约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滇约出行公司)在2018-2020年期间多次根据《保山中心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向隆阳区道路运输管理局(以下简称区运管局)提交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申请材料,区运管局拒绝接收。滇约出行公司不服,提起不履行行政许可职责的行政诉讼。法院审理查明,根据职能划转相关文件规定,区运管局已不再承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职能,该项职能已划归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运管局存在拒收申请材料的事实,但已告知滇约出行公司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本案庭审中,区运管局局长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全面了解了本案纠纷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庭后多次与上级主管部门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调会商,最终滇约出行公司转向隆阳区交通运输局申请办理相关许可。滇约出行公司以网约车经营许可相关事项已得到办理、诉讼目的已经实现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本案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典型案例。本案行政机关出庭负责人主动作为,解决了相关行政机关职能划转中的衔接问题,依托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促使行政机关自觉履职,推动解决了网约车法治化管理难题,实现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本案对发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作用具有指导意义。
  三、楚雄市新合置业有限公司诉楚雄市人民政府行政协议案
  【案情摘要】为开展城市综合体项目合作,楚雄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与楚雄市新合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合公司)签订《合作备忘录》,约定新合公司向市政府指定账户汇入5000万元作为项目诚意金,若新合公司未能竞得全部项目地块,市政府应在新合公司发出通知后3日内退还项目诚意金并支付利息。后新合公司支付了项目诚意金并参与竞买,但未竞得全部项目地块。2020年1月4日,新合公司致函市政府,要求退还项目诚意金,但市政府未按约退还。新合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请求退还5000万元项目诚意金并支付利息。法院审理认为,市政府与新合公司签订的《合作备忘录》系依法成立的行政协议,受法律保护,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故判决市政府向新合公司退还项目诚意金,并支付相应利息。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协议履行问题。该类协议属于行政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应恪守诚信、自觉履行。行政协议兼具行政性和合同性双重属性,将其纳入行政诉讼,有利于更好地监督行政机关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本案对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协议具有指导意义。
  四、云南天晓工程机械再制造有限公司诉安宁市人民政府太平新城街道办事处行政允诺案
  【案情摘要】云南天晓工程机械再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晓公司)于2013年12月购买时代正兴商贸城4839.38平方米房屋作为经营场所。2019年6月,安宁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公告,确定安宁市人民政府太平新城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太平新城街道办)为征收实施单位,后拆迁办公室出具《关于重建云南天晓工程机械再制造有限公司大门及围栏的承诺》(以下简称《承诺》),承诺在改扩建项目完成后为天晓公司重建被拆除的大门及围栏,并保证该公司入口承接石安公路辅道。随后,施工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拆除了天晓公司部分围栏,致其北门原有功能基本丧失。公路主线竣工通车后,天晓公司多次找太平新城街道办要求履行《承诺》未果,遂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认为,行政允诺具有法定效力,除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以外,不可随意否定其法律效力。本案行政机关以出具《承诺》的方式为其设定了法定义务,该行政允诺与现行法律规范中的强制性规定并无抵触,且改扩建项目已经完成,履行行政允诺的条件已经具备。行政机关应全面履行承诺义务,如因客观条件无法履行承诺,应依法采取其他措施予以处理。故判决太平新城街道办限期履行行政允诺,对客观不能履行部分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行政允诺履行问题。行政允诺作为一种非强制性的行政行为,对于促进行政管理效率,构建和谐行政管理关系有着积极作用。行政允诺作出后,行政机关即为自身设定了法定义务,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当基于诚信原则依法全面履行。如因客观条件无法履行,应当与行政相对人充分协商,采取合理必要的补救措施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对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允诺具有指导意义。
  五、张某山诉景洪市人民政府、景洪市交通运输局特许经营许可案
  【案情摘要】张某山系景洪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汽公司)持股4.17%的股东。公汽公司经营景洪市城市公交期限截止到2019年7月31日。2019年8月景洪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拟引入社会企业参与景洪市城市公交营运,组织公开招投标,公汽公司参加了此次招投标。此后,所有投标单位均被否决。2019年12月,市政府采取直接授予方式确定由景洪市洪运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洪运公司)负责景洪市公共交通运营。2020年4月景洪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作出公交运输行政许可决定,准予洪运公司从事城市公交客运活动。张某山认为该许可决定侵犯了公汽公司利益,经书面请求公汽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提起诉讼被拒绝后,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主张公汽公司的权益,请求撤销市交通局作出的公交运输行政许可决定。法院审理认为,市政府、市交通局在城市公交客运特许经营权所有投标被否决后,调整了特许经营许可条件,仍应依法采取公平竞争方式选择运营企业。但市政府、市交通局未采取重新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选择运营企业,而采取直接授予方式确定运营企业并作出行政许可,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本应予以撤销。鉴于洪运公司已实际运营,若撤销该许可,将会给群众出行带来不便,给景洪市公共交通秩序造成严重损害。故对张某山关于撤销公交运输行政许可决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确认市交通局作出该决定的行为违法。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特许经营许可行为的合法性审查问题。行政机关授予公共交通特许经营权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不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公开公平竞争程序即将特许经营权直接授予经营者。本案对规范行政机关授予特许经营权具有指导意义。
  六、云南泽森园艺有限公司诉嵩明县人民政府行政补偿案
  【案情摘要】云南泽森园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森公司)租用王家村居民小组集体土地种植绿化苗木。2016年1月20日嵩明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发布征地公告对王家村居民小组部分集体土地实施征收,但未对泽森公司在上述集体土地上种植的绿化苗木进行补偿。泽森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县政府补偿其在被征收土地上种植绿化苗木的费用。法院审理认为,泽森公司是案涉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享有对案涉绿化苗木获得补偿的权利。本案行政征收补偿法律关系已形成,不因之后土地承包合同期限届满而消灭,县政府有义务对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进行补偿。故判决县政府限期履行对泽森公司绿化苗木进行补偿的职责,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如何妥善化解征地补偿纠纷问题。人民政府作为征收与补偿主体,在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中应切实依法履职,保障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的补偿利益。本案对规范行政机关履行征收补偿职责具有指导意义。
  七、李某星诉泸水市鲁掌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案情摘要】李某星在河边建盖临时用房,用于经营农家乐,泸水市鲁掌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强制拆除了该临时用房,虽将建筑物内的物品搬出,但未录像清点,也未登记造册。该强制拆除行为已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违法。后李某星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房屋已被强制拆除,镇政府没有采取登记、封存、保管等措施,也未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的证据,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李某星提交了损失物品清单和部分物品收据88项,但证据形式存在瑕疵。法院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综合运用裁判规则,扣除李某星诉讼请求中证据不足的部分物品价值及数量、折旧等,酌情支持李某星经济损失180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赔偿责任承担问题。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应当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在实施违章建筑拆除前应进行客观公正全面的调查,做好现场勘验记录,制作物品清单,留存拆除视频资料及物品处理情况资料,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本案对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拆除具有指导意义。
  八、杨某娥等五人诉云龙县社会保险局给付工伤保险金案
  【案情摘要】杨某娥等五人系吴某雄的近亲属。2020年3月吴某雄因公出差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被认定为工伤。杨某娥等五人与第三人即交通事故侵权人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金已支付完毕。后杨某娥等五人申请支付工伤保险金,云龙县社会保险局认为第三人的赔偿金额已经大于工伤保险核定金额,故决定不再支付。杨某娥等五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认为,第三人承担的是人身意外商业险赔付责任,工伤保险金是职工因工作原因造成伤亡获得经济补偿的行政待遇。因第三人原因导致工伤的,工伤保险机构应当依法支付工伤保险金(医疗费用除外)。故判决撤销云龙县社会保险局作出的决定,责令限期重新作出决定。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第三人侵权情形下工伤保险金的支付问题。职工在工作中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的,在获得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后,可以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支付工伤保险金(医疗费用除外)。职工可以分别按照侵权责任法和社会保险法要求侵权赔偿和享受工伤待遇。本案对职工获得第三人侵权赔偿后是否仍应保障其工伤保险待遇具有指导意义。
  九、桂某春诉鲁甸县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案
  【案情摘要】桂某春发现其户3.6亩土地被登记到虎某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而虎某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系基于虎某与发包方签订的承包合同而取得。桂某春认为鲁甸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向虎某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侵犯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县政府向虎某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法院审理认为,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领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承包合同的约定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承包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如果认为该证的颁发侵犯其承包经营权,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对承包合同提起民事诉讼,其直接针对颁证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故裁定驳回起诉。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类案件的起诉条件问题。行政机关依据承包合同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第三人认为证载内容侵犯其承包经营权而直接针对颁证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应当通过对承包合同提起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本案对当事人就承包经营权受到侵害时如何寻求救济具有指导意义。
  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申请执行行政处罚案
  【案情摘要】申请执行人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以下简称西山分局)于2020年9月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责令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及罚款的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西山分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申请强制执行前,西山分局于2021年4月在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网站上登载了督促履行义务的公告,但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网站的公告期限尚未届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公告期限未届满,西山分局尚未完成法定催告程序,故裁定不准予执行。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非诉执行申请的审查问题。行政机关申请非诉执行应依法履行催告义务,明确告知履行义务期限、履行方式等,切实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行政机关未依法完成催告程序,法院将裁定不准予执行。本案对规范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非诉执行具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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